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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纪建与刘文兵、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0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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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纪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兵,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纪建与被执行人刘文兵、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纪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