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韦甲,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韦乙,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韦丙,女,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韦甲、韦乙、韦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因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俊萍审判员:徐戈代审判员:李妙娟
书记员:冯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