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李某某。被告汪XX。
原告李XX诉被告李某某、汪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让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之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XX及被告李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二被告在原告申请的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二间二层房屋一座,现双方在生活中矛盾愈演愈烈,故请求依法判令西安市长安区XX街办XXX村XX号房产一院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承认原告所述之事实,同意该房产归原告所有,但要求原告退还他们的房屋投资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系二被告之女,2007年9月,原告向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办XX村提出申请,并在缴纳了3000元庄基押金后,获批XXX村XX号宅基一院。同年11月原、被告共同出资在该院庄基上建造二间二层楼房一座。2008年11月二被告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2013年4月原告以双方产生矛盾难以调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西安市长安区XX街办XXX村XX号房产归原告所有。庭审中,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并提供XX社区居委会证明、庄基押金收据、庄基申请书、XX村委会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自己的请求成立。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但要求原告退还被告建房时的房屋投资款32000元。经询,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自己申请的宅基上建房的事实,二被告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建房款一节,原告对此也同意返还,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具体数额,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酌定。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办XXX村**两间**房屋归原告李XX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李XX支付被告李某某、汪XX建房款人民币3万元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文让
书记员:徐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