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193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西环路**。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毛家村宴** 委托代理人王建章,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审某某(系原告之子),男,54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西环路原告北隔壁被告审某某(系原告之女),女,52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保健院西隔壁被告审某某(系原告之三女),男,49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铁一处对面被告审某某(系原告之四子),男,43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西环路被告审某(系原告大儿子之子),男,30岁,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铁一处对面防疫站西隔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审某某,审某某,审某某,审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金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漪审判员:王薇审判员:龙华
书记员:周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