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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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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已自觉缴纳案件款5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