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某乙,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5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已自觉缴纳案件款5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