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迎华,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希,男,194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改良,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惠梅,女,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重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王振希、王改良、刘惠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振希、王改良、刘惠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惠梅银行存款65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