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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某甲与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胶执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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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61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张兆全代理审判员:宋伟

书记员:王立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