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莒县咸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刘苗蒋村。法定代表人咸兴学,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马湾村北。法定代表人朴成秀,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胶商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永全审判员:盛磊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