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增娟,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娇娃,女,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增娟与被执行人刘娇娃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增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937.5元。执行中,经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冯增娟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