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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志义与赵卫东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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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志义,男,1941年5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孔玲,女,194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卫东,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卫东及赵卫东在郝雪玲名下银行存款1576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尤亚琴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