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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昌贵与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阳全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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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昌贵,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阳全,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阳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阳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融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阳全银行存款9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