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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长财与苏胜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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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长财,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胜利,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长财与苏胜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长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未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长财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苏胜利已将全部案款8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长财。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未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