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顺利,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平侠,女,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柴静,女,1986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柴小静,女,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树茂,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顺利、张平侠、柴静、柴小静、林树茂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顺利、张平侠、柴静、柴小静、林树茂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