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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季岚与被执行人季文,季娜,季玲,季虹,胡培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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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季岚,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楼******。被执行人季文,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煤田地质局168勘验队化验室职员,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楼****。被执行人季玲,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力机械厂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楼**楼3门**。被执行人季娜,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外贸公司职工,住西,住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路**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季虹,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楼******。被执行人胡培英,女,193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煤田地质局168勘验队退休职工,住西安市,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楼******v>

本院在执行季岚诉季文,季娜,季玲,季虹,胡培英分家析产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010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岚认为目前房屋过户条件尚不成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0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费建国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