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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甲与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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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青岛远州物流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青岛市沧口剧院职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47号11栋3单元402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名下,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并已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臧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