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原告赵某某。被告沈甲某。被告沈乙某。被告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沈甲某、沈乙某、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400元,退还原告1400元。
审判员:王爱军
书记员:李俊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