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芳,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利鹏,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与被执行人何利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14元。执行中,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查被执行人何利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芳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