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思雯,女,200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黄芳,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月明,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香蕊(芯),女,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月明、李香蕊(芯)银行存款138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