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旺志,男,1946年5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沈慧君,女,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佩琴,女,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雅,女,1996年1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张军、袁佩琴,张文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军、袁佩琴,张文雅银行存款681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