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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云鹏与于允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初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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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云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被告于允科,男,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云鹏与被告于允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元月22日,2013年3月28日两次通知原告安云鹏交纳诉讼费,但其均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明军审判员:王宏人民陪审员:黄冬花

书记员:魏武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