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云鹏,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知堡办事处,农民。被告于允科,男,住合阳县城关镇,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云鹏与被告于允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元月22日,2013年3月28日两次通知原告安云鹏交纳诉讼费,但其均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明军审判员:王宏人民陪审员:黄冬花
书记员:魏武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