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贵金,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瑞,男,成年人,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金诉被告陈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贵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撤诉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马贵金负担。
审判员:袁建兵
书记员:李昌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