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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魏维军与魏松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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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维军。委托代理人:魏国芳。委托代理人:陈成德。被告:魏松柳。委托代理人:王仲华。

原告魏维军与被告魏松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松柳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建筑质量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韩华

书记员:沈洁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