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维军。委托代理人:魏国芳。委托代理人:陈成德。被告:魏松柳。委托代理人:王仲华。
原告魏维军与被告魏松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松柳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建筑质量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韩华
书记员:沈洁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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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维军。委托代理人:魏国芳。委托代理人:陈成德。被告:魏松柳。委托代理人:王仲华。
原告魏维军与被告魏松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魏松柳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建筑质量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韩华
书记员:沈洁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