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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俊林与于保双、于保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迁民初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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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张俊林,农民。被告于保双,农民。被告于保权,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林诉被告于保双、于保权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林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连海

书记员:杨小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