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俊林,农民。被告于保双,农民。被告于保权,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林诉被告于保双、于保权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林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连海
书记员:杨小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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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俊林,农民。被告于保双,农民。被告于保权,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林诉被告于保双、于保权农村建房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林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王连海
书记员:杨小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