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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段栽娃诉惠毛女、汉小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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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段栽娃,男。委托代理人杜兴民,男,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惠毛女,女。被告汉小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栽娃诉被告惠毛女、汉小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栽娃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栽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黄亚军

书记员:石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