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绳某,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于西安市碑林区,汉族,大学文化,系西安市未央区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2012年5月3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绳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绳某在担任西安市未央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科科长期间,曾于2011年组织相关人员对西安未央阳光医院进行过数次检查,未能发现该医院长期存在的大量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后在2011年6月16日的检查中,发现该医院二十三名医务人员无相应资质,并于7月4日对该医院作出未卫罚(20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医院立即辞退十二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并对该医院罚款4900元,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由于对该医院监督整改不到位,经行政处罚后,该医院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仍继续在该医院从事诊疗活动。2012年3月21日,中央电视台二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西安未央阳光医院违法行医的事实。因被告人绳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西安未央阳光医院的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致使该医院长期存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直至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案件线索交办函、破案经过、职责证明、西安未央阳光医院及其执业人员的相关证照、资质证明、病案登记本、住院病历、行政执法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绳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绳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西安未央阳光医院长期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并致被多家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履行职责时对西安未央阳光医院已作出行政处罚,但对该医院的整改措施落实监督不到位,被告人绳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绳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广才人民陪审员:邓志斌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书记员:魏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