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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王某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磁刑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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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巩某,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至今任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站长。被告人王某,群众。2006年1月至今任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副站长。被告人刘某,群众。2008年9月至今任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磁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被告人赵某,群众。1994年10月至今任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检测站质量检测员。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6月1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磁县人民检察院以冀磁检刑诉(20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王某、刘某、赵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王某、刘某、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巩某、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辩称该工程项目未在其单位备案,依法不属于他们单位的法定职责范围,且他们在工作中发现后先后对该项目下达了两次行政执法措施,他们已经尽到了职责,他们是无罪的。被告人巩某并当庭提供了《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求协调电力公司停止工程用电的请示》两份文件,庭后又提供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北朝文化园区项目部对事故的分析报告。被告人刘某、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持有异议,辩称其在工作中虽有监管不力的问题,但其均对该项目进行了处罚,且该起事故不属于质量问题,他们不构成犯罪。同时对该起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的鉴定和计算方法提出异议,认为坍塌部分钢筋、模板、方木、脚手架等还可以再利用,鉴定数额与实际数额有出入。被告人刘某并当庭提供了邯郸市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巩某和被告人王某分别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和副站长,被告人刘某和被告人赵某分别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站长和质量监督检测检测员。安检站的职能是:1、负责对在建工程进行全程安全监督检查;2、组织建设单位企业“三类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3、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的审查;4、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5、对建设企业的各种起重机械进行登记、备案;6、办理、审验建设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负责文明工地的申报,对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监督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等工作;8、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正常使用;9、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10、监督、审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使用、淘汰。质监站的职能是:1、组织实施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监测管理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3、受理政府委托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实施质量监督;4、向政府报送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5、对建设各方的工程质量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报告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政处罚。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的建设单位为磁县文化体育旅游局,施工单位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邯郸市新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在未办理土地证、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开工建设。被告人巩某、王某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施工手续、未在安监站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法施工建设,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1年12月10日两次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被告人赵某也是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在质监站备案的情况下开工建设,且监理单位委派监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人赵某向被告人刘某进行了汇报,被告人刘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具体负责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2011年12月28日,经与被告人刘某商量后,被告人赵某向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下达了一份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在未整改到位并上报质监站和安监站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施工。2012年1月16日21时左右,该项目四区顶棚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发生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员受轻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7370.44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赵某没有对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合法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使监理单位委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监理人员进行质量监督,监管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县里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发生做出了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1、施工现场超高支模支撑体系不符合施工专项设计方案的要求,无专项技术交底和搭设图纸,搭设完毕后没有组织验收;2、水平剪刀撑和垂直剪刀撑搭设没有按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局部搭设不规范,致使支架承载力、稳定性、空间强度以及刚性均不足,影响了高大支护荷载物整体稳定;3、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区域(四区)分部、分项技术交底没有针对性,高大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数据,在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情况下对专项施工方案签字同意施工。间接原因为:1、监理人员鹿国春、雷素英监理证已过期(未年审),无监理资格;2、施工单位未提供出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综上,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仍然在违法施工。2012年4月12日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请求协调电力公司停止该工程用电。目前,该项目仍然在施工。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巩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我在住建局安监站工作,任站长。安监站的职责对全县建筑行业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后,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但如果隐患严重,可以直接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整改后,施工单位写恢复报告报安检站才能施工。每个建筑工地一般有3至4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监管。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工程开工他们不知道,在日常巡查中副站长王某带领苏宝臣、王东、于栋、刘爱武等发现的。当时王某汇报说,这个工程啥手续没有,隐患比较大,下什么通知。我说直接下停工通知。2011年6月份,发现该工地安全隐患大,直接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我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之后,给主管领导赵志彬口头汇报。赵志彬说,按照行业标准,该下下。7、8月份,曾经给该工地拉闸断电。12月份,又下达一次停工整改通知书。王某曾经带人给工地拉过闸,没有正式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供电部门断电。经我们调查该项目已在2010年12月份就开工,因为巡查不到位,在2011年6月份才发现。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拒不停工。该施工单位没有提供出有关安全培训证明。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工地在2012年1月16日发生坍塌事故,他当时不知道,是第二天听他单位张彦华说的,事故的原因不清楚。只知道是浇注混凝土时塌了。这次事故安监站应该负的责任是监管不到位。我也是监管不到位。2、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我在磁县住建局安监站工作,任副站长。安监站的主要职责对全县在建工程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我的具体分工是根据站长按排到工地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并协助站长做好其他工作。在平时的巡查中,发现隐患较小的限期整改,较大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拒不停工的给领导汇报,还不停工的就没办法了。不清楚有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工程开工的具体时间不知道,没有在安监站备案。我是在2011年巡查时发现的,具体时间大约在3至4月份。发现该工程没有任何手续,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我当天给巩某站长汇报了。巩某说该整改整改,问题大的就停工。后来我记得下过书面停工整改通知书。当时停了,走了之后就不知道了。2012年1月16日,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工程发生坍塌事故开始不知道,过了年上班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后才知道。事故发生前,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后,建筑工地还在施工,我把情况给站长巩某汇报,站长巩某没有采取什么措施。关于事故原因我不知道。造成这个事故,我尽职尽责了,不应该负责任。3、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我在住建局质监站站长。是磁县十五届人大代表。质监站的职责是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平时工作中,按规定手续齐全在质监站备案,后进行现场跟踪质量监督。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项目无任何手续。我们是强行监督。首先审查整个工程有关责任主体手续和资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质监站实行分片管理,该工程具体赵某负责,如果需要,可以临时增派人员。我当时去过该工地,主要是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抓质量。赵某发现该工程存在主要是没有施工手续。原材料质量都合格,整体质量合格,没有发现啥质量问题。2011年底,赵某以没有任何手续,冬季施工不符合规定为由给该单位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当时站上人员在那里,它就停了,站上人员走了后,就没有停工。事故发生前,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事故发生后,曾和别的部门要求停电阻止施工。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项目于2012年1月16日发生坍塌,我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二天知道的。事故发生时,该站没有人在现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是一起违章施工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该单位赵某审查过该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出有资质证,但已经过期。质监站对这起事故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我作为站长有地方监管不到位。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项目建设期间,我们对项目一共进行过大约四、五次质量检查。4、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我于1994年至今在磁县住建局质监站工作,任质量监督员。质监站的职责是依法对全县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我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工程是我分管的工程。这个工程在2012年的1月16号发生坍塌事故我是第二天知道的。发生事故原因是内架支护不稳定造成坍塌。这个工程有关施工手续(土地证、开工证、招投标等都没有)不齐全没有到质监站备案。当时是质监站站长刘某派我去的。工作中没有发现什么施工质量问题。关于该工程有关质量监督,站长刘某去检查过3次,质量检查两次。按照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工程中钢筋隐蔽工程应有质检人员在场,但是这个坍塌的顶棚钢筋隐蔽时,没有通知我们现场监督。质监站对该工程下达过两次停工整改通知,事故前下达过一次。原因是无开工证等手续,图纸没有经过审查,冬季施工不符合标准。下停工通知书后,当时停了,走了后又开工了。我回去后给刘某汇报了。关于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工程质量监督,我有地方监管不到位。四区顶棚钢筋隐蔽时没有在现场。这个工程中造成顶棚坍塌的施工人员资质没有审查过,其他人员都审查过。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查过。监理证没有在现场,没有发现其他问题。该项目开工后到事故发生前,他进行过2次工程质量巡查。站长刘某去过两次。对这起事故,该质监站有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行政处罚,强制停工。5、证人赵志彬(磁县住建局副局长)证明,我分管安监站、人防办、墙改办。安监站职责是负责全县建筑业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工程是县里重点工程,按规定应办理规划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我们检查也发现没有任何手续,也发过停工通知书,但赵雪峰多次协调说是县里的重点工程,必须按期完工,要求边建设边办手续,所以我局又安排安监站和质检站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监管。当时我安排了安监站站长具体负责,并通知质检站站长进行质量监督。这个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由我局安监站和质检站负责,安监站站长是巩某,质监站站长是刘某。关于这个工程中监管人员发现的问题站长巩某说过,下达过停工整改通知书,小问题当时都解决了。2012年1月16日坍塌事故,我是2012年1月17日上午知道的,听我局工作人员张彦华说的。这次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我也很痛心,我们在监管上考虑到是县里重点工程,虽然发过停工通知书,也采取过停电等措施,在监管上还存在漏洞,特别是后期放松了监管,从根本上没有真正做到停工。事故的直接原因还是质量问题造成的。住建局对这次事故监管上力度不够,责任不到位。6、证人冀恒金(磁县住建局副科级干部)证明,我在住建局主要负责质监、商砼管理办公室、村镇股和房产交易所。质监站的站长是刘某,质监站负责全县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从施工开始到竣工全程进行质量监督。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项目是县里重点建设项目。这个项目没有开工许可证,没有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我作为主管质监的副局长,要求质监站无论手续是否齐全,都要跟踪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包括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也是这样要求的。对这个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是我们强行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由质监站赵某和陈涛负责。赵某是组长。在这个工程上,质监人员没有发现原材料质量问题,没人向我汇报过。事故原因主要是临近年关,建设局发放停工通知后,他们为了赶进度,既没有制定施工方案,也没有按规范施工造成了事故。我作为主管局长都是按规定和要求安排了,至于具体监管人员是否落实到位,他们也没有向我汇报。7、证人赵学锋(磁县旅游体育发展局局长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证明,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中心建设项目大概就是2010年申请、立项并经市发改委批准审批的。我是具体项目负责人,组成人员是我和李江,没有具体分工。2010年9月开始动工的,立项投资大约是3.6亿元人民币。没有招标,手续不齐全。规划证、土地证、开工许可证都没有。监理单位是邯郸市新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资质符合条件。我负责审查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由住建局质监站负责,施工单位交过相应的费用,我曾经向住建局报过,施工安全施工单位有安全员,住建局安监站负责,我也向住建局报过,没有正式的文字性手续。在2012年1月16日晚上发生事故时,因为当时是农历腊月29日,临近春节,县领导一回家,不愿打扰领导过年,所以当时没有汇报。这次事故的发生首先是自己的监管不力,再次施工方施工方案不合理,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李江是施工现场的负责人。8、证人李江证明,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项目签订合同时是文体旅游局。后来文体旅游局分为文广新局和旅游体育发展局。现在由文广新局负责。负责人是赵学峰。我受赵学峰指派协调各方面关系。这个建设项目到目前为止手续不齐全,没有土地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只有项目立项有关手续。奠基是2010年10月份,正式开工是2011年元月份。没有开工许可证,没有进行招投标。是甲方负责通知开工的,具体谁通知我不知道。监理单位甲方聘请的,具体谁不清楚。上工的时候才知道他们是监理。2012年1月16日的坍塌事故当时不知道,我也没在现场,是听别人说的。我当晚直接到医院,并把这个情况用电话告诉赵学峰副局长。具体事故原因不知道。住建局没有对甲方要过啥手续,只知道给施工单位要过有关手续。住建局有关人员有到现场进行监督。9、证人苏栓郎(河南省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证明,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当时定合同时是磁县文体旅游局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我主要负责全面协调,项目施工总负责人。我们只有与磁县文体旅游局签订的一份合同,其他规划证、土地证、开工证等都没有。建设单位是磁县文体旅游局,牛玉生和赵学峰负责,有派驻具体现场负责人李江。是2010年6月9日开工的,没有任何相关手续,赵学峰让开工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由磁县住建局安检站和质检站负责监管,具体谁负责这个工地项目不知道是谁,没有办理过相关手续。监管单位下达过停工整改、处罚决定,2011年下过一次停工整改、处罚决定书。停工四天后又开工了。开工后安检站和质检站有关单位没有来制止,也没用采取任何措施。2012年1月16日该项目四区发生坍塌事故我不在现我场。坍塌的原因是搭建的支撑件不够规范。监管单位没有人员在场,但有工程监理人员在场。坍塌造成当时有7人在事故现场,其中有4个人不同程度受伤,被送往峰峰矿区总院治疗,具体费用以财务手续为准,经济损失已经由调查组报到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具体多少不太清楚。该项目还在施工,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施工单位无安全员及培训安全知识考核证书。工程监理单位是邯郸市新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员是鹿国春和雷素英。工程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安排的。10、证人鹿国春(监理)证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2012年1月16日,他在施工现场,当晚9点左右发生的坍塌事故,当时模板支架是经过我检查验收过的。11、证人杨光安(财务总监)证明当时发生了事故。12、贺保兴(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副经理)证明当晚发生了坍塌事故,监理在场。13、证人苗长友、马十万、苗智会、孙长林证明,当晚他们在施工过程中被砸,并被送到医院救治的情况。14、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四区坍塌现场照片及平面图;15、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建设项目四区坍塌事故的损失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现场损失价格为392240.00元。16、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载明,受伤人员苗长友、苗智会、马世万、孙长林的伤情为轻伤。17、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载明,马世万医疗费为42483.41元,苗智会的医疗费为16534.67元,苗长友的医疗费为69132.88元,孙长林的医疗费为16979.48元。上述合计145130.44元。18、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及对意见的批复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1、施工现场超高支模支撑体系不符合施工专项设计方案的要求,无专项技术交底和搭设图纸,搭设完毕后没有组织验收;2、水平剪刀撑和垂直剪刀撑搭设没有按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局部搭设不规范,致使支架承载力、稳定性、空间强度以及刚性均不足,影响了高大支护荷载物整体稳定;3、监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区域(四区)分部、分项技术交底没有针对性,高大模板支护没有计算数据,在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情况下对专项施工方案签字同意施工。间接原因为:1、监理人员鹿国春、雷素英监理证已过期(未年审),无监理资格;2、施工单位未提供出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拒不执行。综上,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同时并建议给巩某、刘某、赵某给与纪律处分。19、磁县文广新局与邯郸市新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鹿国春、雷素英的监理证;20、磁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21、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5月10日证明,2010年9月份,我局建设稽查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和谐大道北侧有工程正在施工,经查实为磁县北朝历史博物馆项目,当场口头通知其停止施工,提供工程设计等相关资料,尽快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2011年1月20日,我局正式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建设工程稽查催办通知书》。但该项目建设单位磁县文广新局以县重点项目为由,拒绝我局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我局停工要求置之不理,违规强行施工。在该项目违规施工期间,我局安监站、质监站强行介入,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2011年12月10日先后两次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于2011年12月28日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但该项目建设单位仍然违规施工。2012年1月春节前,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强赶工期,在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从附近周边村雇用临时人员仓促违规施工,酿成了“1.16”北朝事故。2012年1月17日上午,我局巡查发现后立即组织有关职能股室,深入现场展开调查,当场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建设单位负责人汇报没有人员伤亡,只是个小事故。随后,由县安委会组成了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人,并进行了责任追究。目前,该项目建设单位仍未吸取教训,继续违规施工至今。期间,我局分别于2012年2月23日、2012年3月21日两次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5月4日先后两次向县安委会行文请示,请求协调电力公司停止违规工程用电等措施。2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载明,该通知书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1年12月10日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载明,该通知单于2011年12月28日下达。23、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该局的安检站的职能是:1、负责对在建工程进行全程安全监督检查;2、组织建设单位企业“三类人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3、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的审查;4、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5、对建设企业的各种起重机械进行登记、备案;6、办理、审验建设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负责文明工地的申报,对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监督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等工作;8、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正常使用;9、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10、监督、审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使用、淘汰。质监站的职能是:1、组织实施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监测管理工作;2、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3、受理政府委托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实施质量监督;4、向政府报送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5、对建设各方的工程质量违规行为采取行政措施,报告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证明,巩某于2009年11月至今任安监站站长;王某于2006年1月至今任安监站副站长;刘某于2008年9月至今任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赵某于1994年10月至今任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员。24、被告人巩某、王某、刘某、赵某的行政执法证和户籍证明在卷。25、磁县2011年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及2012年第一季度防范安全事故措施。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邯郸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7、刘某提供的邯郸房屋建筑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结论为:(一)磁县北朝博物馆四区房屋顶层砼浇筑施工过程中内架失控造成坍塌后对下部结构柱造成了柱上部钢筋弯曲、个别柱头砼保护层脱落,重物撞击三层楼板产生局部砼脱落、钢筋外露等损坏,且柱端钢筋弯曲较严重。未发现其他构件结构性损坏。(二)三层楼盖底面在距轴梁1.85M、轴梁2.125M处自南向北有一道长2.6M、宽0.2M的裂缝。该裂缝为混凝土收缩裂缝,与脚手架失稳倒塌无关。(三)就上述损坏而言没有对现有结构功能造成明显影响,对上述损坏修复后可进行下一部施工。28、巩某提供的《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责任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但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二)被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检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后,虽已进行整改但达不到整改要求,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四)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29、巩某提供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中,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0、巩某提供的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磁县北朝博物馆项目部事故分析报告载明,分析事故原因:1、施工管理不到位,没有事先预料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隐患,对各部位的检查不到位;2、施工搭设的满堂架不够规范,首先剪刀撑杆不密集,没有充分考虑坡屋面到架子所能承受的负荷;3、由于原设计施工难度太大,对此估计不透;4、搭设的架子钢管不够标准(国际),事故发生后发现一部分钢管未达标,由于支撑的承载力不够造成事故的发生。31、巩某提供的2012年4月12日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请求协调电力公司停止工程用电的请示。该请示载明,该项目在事故发生后仍然在违法施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王某作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安监站的站长和副站长对于全县的在建工程有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人刘某、赵某作为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质监站的站长和质量检测员对于全县的在建工程负责质量监督检查,四被告人对于没有任何手续的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有违法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人巩某、王某两次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其中,最后一次是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赵某也于2011年12月28日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违法施工,造成了2012年1月16日的事故发生。四被告人作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虽然采取了一定的行政执法措施,但明知施工单位在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违法施工,未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其行为均有一定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巩某、王某辩称该工程项目未在其单位备案,依法不属于他们单位的职责范围。经查,安监站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在建工程进行全程安全监督,且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该单位相关领导均证明安监站负责检查磁县北朝历史文化体验中心的在建项目,故对二被告人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辩称他们在工作中发现后先后对该项目下达了两次行政执法措施,他们已经尽到了职责,他们是无罪的。经查,二被告人虽然两次下达了行政执法措施,但在施工单位没有停工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放任施工单位长期违法施工,监管不到位。对于二被告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赵某辩称其在工作中虽有监管不力的问题,但其均对该项目下达了停工通知,且该起事故不属于质量问题,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二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行政执法措施,且该起事故无证据证实是质量问题,但在施工单位没有停工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放任施工单位长期违法施工,且对责任主体审查严重不负责任,使监理单位委派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监理人员进行质量监督,监管不到位,二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责任,故对二被告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该起事故中坍塌部分钢筋、模板、方木、脚手架等还可以再利用,对鉴定数额与实际损伤有异议。经查,事故损失的是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人对该鉴定未提出重新鉴定,且坍塌部分钢筋、模板、方木、脚手架等虽还可以再利用,但评估时对该部分已充分予以了考虑。故对二被告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四被告人在事发前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采取了一定的行政执法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王某、刘某、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林海

书记员:张秀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