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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严和龙与傅兴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嘉善民初字第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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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严和龙。被告:傅兴妹。委托代理人:劳国友,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和龙与被告傅兴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傅兴妹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和龙撤回对被告傅兴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和龙负担。

审判员:吕学强

书记员:倪引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