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网吧管理员。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朱轶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左某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左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陆平华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