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公社,男,汉族,农民。被告杜冠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公社诉被告杜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公社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公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公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申朝阳
书记员:陈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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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公社,男,汉族,农民。被告杜冠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公社诉被告杜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公社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公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公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申朝阳
书记员:陈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