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贺公社与杜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兴民初字第003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贺公社,男,汉族,农民。被告杜冠军,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公社诉被告杜冠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公社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公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公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申朝阳

书记员:陈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