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雍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晨毓代理审判员:申朝阳人民陪审员:张普遍
书记员:陈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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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某诉被告薛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晨毓代理审判员:申朝阳人民陪审员:张普遍
书记员:陈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