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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牟应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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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吉。委托代理人:吕明君。被告:牟应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应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应荣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31元,由杭州明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玉梅人民陪审员:范皖生人民陪审员:刘静

书记员:王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