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高某某、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法定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博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焦涛
书记员:赵海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