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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庭忠等与唐庭树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歙执字第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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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庭忠(曾用名唐庭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唐文娟,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唐庭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唐文文,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唐承卫,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唐惠民,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唐玉英,女,汉族,住上海市闸**。被执行人唐庭树,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唐庭树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座落在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4幢118室房产是本案讼争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座落在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4幢118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仇秀媛

书记员:胡发剑(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