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牟小红,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志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小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梅,女,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牟小红、杨志荣申请执行牟小兵、王玉梅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梅有住宅一套。由于被执行人牟小兵、王玉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玉梅的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