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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文荣、戴志平等345人与泸州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合江仲执审他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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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文荣、戴志平、李雅明,宋朝彬、杨元兴等345人,均系泸州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附申请人花名册)。诉讼代表人陈文荣,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职工。诉讼代表人李雅明,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职工。诉讼代表人戴志平,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职工。诉讼代表人宋朝彬,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职工。诉讼代表人杨元兴,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泸州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支荣。

申请人陈文荣、戴志平、李雅明,宋朝彬、杨元兴等345人与被申请人泸州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合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字(2011)第3号仲裁裁决书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1年7月18日经合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合劳仲字(2011)第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泸州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拖欠申请人2010年2月、3月和留守看护厂人员2010年4月1日至7月31日345人工资金额1123555.30元,支付申请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留守看厂人员24人工资82400元,支付申请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313人生活费1098000元,支付申请人334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4368元,支付申请人2010年2月、3月,留守看厂人员2010年4月至7月31日345人拖欠工资加付百分之五十赔偿金561212.50元。该裁决书已向双方送达。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泸州宜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申请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合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合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字(2011)第3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良佐代理审判员:黄霞人民陪审员:王富国

书记员:李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