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凤莲,女,195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医院。法定代表人:母春华,院长。
申请执行人周凤莲与被执行人乐亭县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乐亭县医院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周凤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07月1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亭县医院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乐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文平代理审判员:郭福星代理审判员:刘利民
书记员:荣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