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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与被执行人计德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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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计德水,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与被执行人计德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73、228、229、230、231、232、233、234、2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计德水履行给付0.78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计德水于2013年9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围执字第73、228、229、230、231、232、233、234、2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