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计德水,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与被执行人计德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2)围执字第73、228、229、230、231、232、233、234、2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洪东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计德水履行给付0.78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计德水于2013年9月14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围执字第73、228、229、230、231、232、233、234、235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