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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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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3)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胜明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0.91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畅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隆化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3)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