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青。被执行人: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显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夏青诉被告武汉市黄蚂蚁搬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阳劳仲裁字(2011)第1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青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劳仲裁字(2011)第10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民币13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的(2012)鄂汉阳执字第001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丹审判员:张园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孙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