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美琳,女,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被执行人: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王海宏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长治市环境科学学会。法定代表人:景双柱职务:秘书长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民三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环境科学学会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美琳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李美琳承担自2002年5月至2006年6月31日止每月生活费456元,从2006年7月1日起至安排工作之日止的每月生活费适用长治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环境科学学会无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李美琳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治市环境科学学会银行存款12790.28元(含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生活费11196元、社会保险费1544.28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纪亚钧
书记员:田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