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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04)安执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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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某,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刘某诉许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25日审结,该案(2004)安执三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许某在农业银行水冶支行的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张玉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