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永林等141人。被执行人澳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大洋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志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叶永林等141人与被执行人澳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庭(案)字(2013)403-54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澳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空压机等财产(详见评估报告书),并委托深圳市世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现该评估机构出具深世鹏评字第SZ20130613039号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述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92156元(详见评估报告书)。本院已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将财产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澳斯顿陶瓷(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空压机等财产(详见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文东审判员:陈方杰代理审判员:吕海云
书记员:张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