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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四化申请执行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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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四化,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商汇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博峰。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3)第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四化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770.65元,支付拖欠工资640元,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274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款21274.65元(双倍工资差额17770.65元,支付拖欠工资640元,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2747元,扣除王四化赔偿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150元,案件执行费267元)。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劳人仲决字(2013)第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