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四化,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源路**(商汇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博峰。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决字(2013)第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四化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770.65元,支付拖欠工资640元,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274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款21274.65元(双倍工资差额17770.65元,支付拖欠工资640元,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2747元,扣除王四化赔偿西安蓝色海洋太阳能有限公司150元,案件执行费267元)。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劳人仲决字(2013)第0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罗希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