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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玉清与王艳聪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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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玉清。被执行人:王艳聪。

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与被执行人王艳聪共有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徐玉清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133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2012)永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军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