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欢欢,女,生于1987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申请执行人谢瑾瑜,女,生于2008年7月11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 法定代理人:白欢欢,女,生于1987年10月14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执行人谢发会,男,生于1961年9月11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1)庆民终字第297号白欢欢、谢瑾瑜与谢发会共有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谢发会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款已被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