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长军,男,生于1959年10月23日,汉族,个体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高和博,男,生于1990年4月17日,汉族,居民,陕西省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102号李长军和高和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高和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对高和博在合水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的个人存款4786.65元予以划拨,现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