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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世英与李清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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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世英,男,生于1945年3月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李清治,男,生于1953年3月2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08)合民初字第423号张世英与李清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治因患病正在治疗中、其家庭生活困难,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救助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08)合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志航审判员:武善宏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