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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生贵与合水县工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合法执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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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生贵,男,生于1952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合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合水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许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志皋,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亮,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569号王生贵与合水县工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合水县工商局于2013年5月13日履行了判决书本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段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