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生贵,男,生于1952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合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合水县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许波,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志皋,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亮,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569号王生贵与合水县工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合水县工商局于2013年5月13日履行了判决书本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段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