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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齐效春与白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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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齐效春,男,生于1968年5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白克孝,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0)合民初字第239号齐效春与白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多次执行,白克金于2012年12月及2013年元月分期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志航审判员:武善宏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