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政芬,女,汉族,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正福,男,汉族,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刘政芬与被执行人刘正福共有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正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985元(含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170元、执行费300元、利息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陈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